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和教学管理行为,有效预防教学事故的发生,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所有从事教学及教学管理的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及教学服务过程中,因本人失误或过错所引起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产生的行为不属于认定范围。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6类,即A类课堂教学、B类教案与作业、C类考试与成绩、D类教学管理、E类教材与图书管理、F类教学设备管理。
第四条 教学事故依程度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
第五条 教学事故可以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向教务处报告,也可由教务处及教学督导人员直接督导检查。教务处查实后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记录,并将责任通知发至责任人所在部门。
第六条 教学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领导对本部门教学事故有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执勤中发现的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第七条 教学事故级别的认定,由院教学事故认定小组依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必要时可进行投票表决。
第八条 成立教学事故申诉小组,凡是当事人对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的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向教学事故申诉小组提出申诉,由申诉小组对原认定意见进行复议,并提出最终认定意见。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