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教学管理规范

2018年03月08日 00:00        点击:[]

为加强对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明确教师在各项教学工作中的职责,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规范》(苏人社规【2010】5号文)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师德修养

第一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本职工作。以培养基础理论知识扎实,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较强动手能力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己任。

第二条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的政策,自觉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指导教书育人工作,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第三条 勤于进取,精于业务。坚持以教育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教学客观规律,努力学习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方法和手段。加强对本学科和本专业有关知识、理论、教学方法的研究和探索,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及实践水平,力争成为“双师型”教师。主动承担教学任务,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善于协作,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条 热爱学生,教书育人。在教学活动中把“育人”放在首位,了解、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引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自学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学生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全面考核。

第五条 严谨治学,积极提高自身文化知识修养、思想品格和道德修养。仪表端庄、举止高雅、诚信正直、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二章 教师资格

第六条 依法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任课教师须具有教育心理学、教育学等教育科学基本理论知识,了解教育规律,掌握授课艺术,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讲授专业基础课的理论教师应具备五级(初级)及以上任职资格;讲授专业课的理论教师应具备四级(中级)及以上任职资格;生产实训指导教师应具备大专或高级技校以上学历和本专业(工种)三级(高级)及以上任职资格。

第七条 首次任课的青年教师须达到以下要求:

1、参加上岗前的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者才能申请授课。

2、新任理论课教师必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非教学系列人员一般不得承担教学任务,特殊情况需由所在院部申报至教务处,由分管院长批准。

3、学年必须听课40节以上;对本课程规定的辅导、答疑、习题课、实验课、实训等教学环节要经过一轮以上的实践锻炼,教学能力达标。

4、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全面掌握拟开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查阅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参考资料,开课前必须写出全部课程的讲授提纲,并完成四分之三以上课程内容的备课任务。

5、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教学各环节的工作程序。完成由所在院部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章节进行规定课时的试讲(试讲一般不少于2次),经评议通过后,由院(部)教学副院长(副主任)进行授课资格审查认可,并填写《第一次讲课教师申请表》一式三份报院教务处备案(审查后退院部所属教研室和院(部)各一份存档)。

第三章 教学纪律

第八条 教师应服从院(部)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自觉遵守教学纪律。任何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承担教学任务。

第九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授课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非特殊情况不得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特殊情况须提前报教务处审批。在教学中,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介绍不同流派的学术见解,但不能有违背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条 执教期间,要坚守岗位,未经批准不得停课、调课或找他人代课。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须事先申请,填写《教师调(代)课申请单》,由任教班级所在院(部)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批准并上传教务系统备案。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上课期间不得使用通信工具,不得处理与上课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各主要教学环节教师职责

第一节 课程教学大纲及教材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必须具备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由各院(部)根据部颁大纲的要求和实际调研的具体情况,结合我校的教学性质、任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目标、计划时数、课程结构、专业发展等实际情况编制和修订,经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专家组论证,审核批准,同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对于无指导性教学大纲或课时、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等方面需做较大改革的课程,应组织专人编制,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各门课程都要有选用或自编的教材。选用教材应以课程要求为标准,教材的体系、内容要有较强的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对学生具有启发性。要首先选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相关部委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编写的教材。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根据课表和教学进程表,填写《学期授课进度计划表》,经所在教研室审核通过,教研室主任签字同意并由所在院(部)教学副院长(副主任)确认后,于开学正式上课前,交院(部)备案,并上传教务系统。

第二节 备课、上课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全面掌握讲授学科的课程体系以及与相关学科之间的联系,明确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贯彻启发式教学和因材施教等原则,积极推行一体化教学等先进的教学方法。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

1、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广泛阅读参考资料,了解学生的基础,明确重点、难点,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认真撰写教案。理论课每两学时编写一份教案,实训课和一体化课每个课日编写一份教案。理论课教案包括:课题、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内容、重点、难点、采用的教学方法及手段、板书设计、授课执行情况分析、教学环节、时间分配等。实训课教案包括:实训课题、分课题、课日实训授课提要、实训准备、组织教学、入门指导(示范)、巡回指导、结束指导(总结)。

2、教师必须携带新备课教案授课,不允许不携带教案或袭用旧教案上课,备课笔记应不断更新、补充。开学前应提前备好两周教案,教学过程中应提前备好一周教案并上传教务系统。同时做好教学模型、挂图、教具、课件、演示实验等准备工作,确保教学用具处于完好状态。

3、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中要求完全相同的课程,必须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教学进度、统一组织备课、统一考试(核)试卷。教授同一课程的各位教师要充分协作和交流,集思广益,集体备课,相互听课,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做到取长补短,推动整体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教学效果,教师应仪表整洁提前两分钟到达教室候课。授课时使用普通话,用语准确、简练,条理清楚,语速适当;板书工整、布局合理;严格执行教学进度计划。

第十八条 开课初始,教师应扼要介绍本课程的地位、性质及教学计划,详细说明本课程作业、实验、测验、考试等要求及在课程总评成绩中所占比重。每次上课都要认真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课堂管理,实行课堂责任制。

第十九条 课堂讲授应理论联系实际,概念清晰,阐述准确,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突出重点,讲清难点和疑点。注重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方法和学习方法,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条 教学过程要结合学生学习基础,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要处理好本课程与已学课、后续课之间的衔接,保持教学过程的连续性。

第二十一条 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在完成教学大纲要求的情况下,可根据各专业(工种)特点,结合本专业(工种)发展动态,在讲授教学基本内容的同时,注意扩展、更新教学内容。

第三节 辅导答疑及作业

第二十二条 对于学生学习过程中提出的疑难问题,教师负有辅导答疑的责任。辅导答疑应坚持集体辅导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在答疑过程中,教师要注意引导、启发学生思维,开拓思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并通过答疑了解学生是否掌握所学知识等信息,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所任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形式多样且适量的作业。内容要密切联系理论和实践教学实际,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便于学生复习巩固。

第二十四条 教师要及时、认真批改作业。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做好文字记载,作为考核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之一。教师应在考试前一周将缺交作业数量达全学期作业总量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名单通知院(部)教学管理部门,责令其补齐作业方可参加考试或考查,否则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成绩以零分记。学生成绩应按要求及时上传教务系统。

第二十五条 教师对学生在作业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及时做出适当处理,以确保教学效果。

第四节 实验和实训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要求:

1、凡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必须开设,实验开出率应不低于95%。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选用或编写实验指导书,拟定实验计划,制定实验课考核办法。

2、任课教师应将学期实验计划与学期授课计划交相关教研室初审,由所在院(部)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审核批准后并上传教务系统备案。

3、任课教师要认真按大纲要求做好实验课的备课工作,预做实验,写好教案。备课内容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原理,仪器设备及操作规程,可能发生误差的原因,注意事项及预防措施等。提前做好实验分组安排,布置学生预习实验内容。

4、任课教师应做好实验组织和指导工作,教育学生认真执行实验规章制度,检查学生预习情况,讲解实验目的、要求和方法,提出注意事项。在实验进行中,教师要做好现场指导,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引导学生观察实验并进行分析,保障实验安全,指导学生预防和处理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

5、实验完毕,任课教师应检查各实验小组的实验结果,检查设备完好和卫生情况,填写实验日志,要及时清点、检查仪器设备,调整还原至起始备用状态。

6、任课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评定实验成绩。凡单独考核成绩的实验课,必须进行综合考评,制定考评标准。综合考评以实验操作为主,结合笔试或现场口试。实验课总评成绩由各项实验报告、实验操作表现和综合考评等成绩组成,平时成绩所占比例最多不得超过总评成绩的50%。

第二十七条 实训与技能训练要求

1、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训项目必须按教学进度表执行,一般不允许变动。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由任课教师填写实训变动申请表,经院(部)教研室主任和教学副院长(副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实施。

2、所有的实训必须有实训大纲、实训任务书和实训指导书(包括实训所需的设备仪器、材料元器件清单)。实训大纲和实训任务书由教研室统一组织编写和审核,实训指导书由担任该实训任务的教研室选用合适的教材或结合本专业实际组织编写。

3、实训指导教师必须按照实训教材和大纲编写实训授课进度计划,并严格按照课题的要求写好实训教案,严格按照实训课堂教学要求的四个环节授课。

4、实训过程中应监督学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若发生事故,应及时处理,做好事故记录,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对违反安全规程且不听劝导的学生,指导教师可停止其实训并同时向其所属院(部)汇报。

5、实训期间要求学生做好笔记,按实训指导书要求完成实训报告,交指导教师批阅。指导教师结合学生实训表现评定学生平时实训成绩。无实训笔记、实训报告的学生不予评定成绩,无故不参加实训者,以旷课论处。参加实训时间不足三分之二者,即视为实训不及格,其成绩以零分计。教学计划要求规定参加技能鉴定的基本技能训练,以技能鉴定结果为其成绩。实训成绩单独记入成绩册。

第五节 考试、考查

第二十八条 考试、考查是考核评定学生掌握知识能力程度、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的重要环节,也是对教学工作的总结和检查。教师应严格履行各项职责,尤其是要把握好命题、监考和阅卷三个关键环节。

第二十九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一般应兼顾概念、理论应用、分析、综合等方面,做到题型合理,题量、难度适宜,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的能力。试题表述要简单、明了、准确,卷面要清晰、紧凑、规范。公共基础课和各专业主干课程都要建立试题库,实施教考分离。

第三十条 复习备考期间,教师不得泄露考题。在无试题库的情况下,笔试命题应同时拟出两套试卷,其题量和难度应大致相当,内容重复率要求小于40%,分值较高的大题不得相同。试卷中基本题、中等难题和难题比例大致应控制在60∶30∶10。两套试卷均应提供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一套用于考试,另一套用于补考。拟制好的试卷由教研室具体负责审核、院(部)最后审定,在规定时间内由各院(部)制卷并组织实施考试。

第三十一条 教师必须承担安排的监考任务,监考时应按要求提前进入考场,宣布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准确分发试卷,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巡视考场,及时警示作弊倾向,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终止作弊学生的考试,明确做出处理,填写监考记录,并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向院(部)教务科说明情况,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院(部)教务科须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教师在监考中应严格遵守《监考守则》。

第三十二条 阅卷教师应严格执行既定的评分标准,公共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要实行统一阅卷,流水作业,并保证成绩评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 教师考评及奖惩

第三十三条 教师考评及奖惩,是评聘职称、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教师的考评,以平时考评与定期考评相结合。考评与奖惩结果应及时归类,分级存档。

第三十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以教师的基本职责为依据,以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从教学活动实际出发,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切实指出其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以利于教师整体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教师应积极配合学校、院(部)组织的检查考评工作,实事求是的填写各类考核、考评表,做好自我总结和鉴定。

第三十五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教材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应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评定教学奖励等级,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六条 凡擅自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退堂、旷课、监考失职、泄露考题、未经批准擅自减少课时等行为,均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办法等有关文件及时处理。处理意见分别交院(部)、教务处和人事部门存档。

第三十七条 经教学检查、学生及教师评教,所反映出的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责令其必须限期改进。对逾期不改者,应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教师进修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全体任课教师。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教学管理规范》(苏徐技师院【2011】42号附件一)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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